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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废止】
大地税函〔2008〕25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2-25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规定,第三条"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8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1,8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75%,且仅限一人一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8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1,8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75%,且仅限一人一号以外,其余内容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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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