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国税发 〔2006〕86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6-05-18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结合我省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通知》第一条中所称“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为未完工开发产品应分摊的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开发企业未分别核算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其预售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当期毛利额后,应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通知》第一条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