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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0〕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溧阳市自然资源局、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明晰各类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依法维护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开发项目的公建配套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公建配套用房应当与开发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二、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概念

1.本通知所称的公建配套用房,是指根据规划要求,在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的主要配套设施用房。

2.本通知所称一个开发项目原则上指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一宗地。规划条件明确可与相邻宗地一体化规划设计的,则这相邻的两宗(或两宗以上)地认定为一个开发项目。

3.本通知所称住宅开发项目指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用地的开发项目。

4.本通知所称非住宅开发项目指规划用地性质不是居住用地且未兼容居住用地的开发项目。

三、公建配套用房的配建指标要求

1.住宅开发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指标按照市关于物业服务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开发项目的管理用房应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套建设,且不得小于50平方米。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应当具有独立通道,设置在二层以上(含二层)的,需有电梯可通达,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一个开发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规划条件中有一个地块编号的为一个地块)组成,各地块地下空间不相连的,则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用地的地块按住宅开发项目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是居住用地且不兼容居住用地的地块可按非住宅开发项目配置管理用房;不符合以上情况的,则只要有一个地块是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用地,整个项目均应按住宅开发项目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4.其他公建配套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

1.开发项目内配建的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明确,并列入土地出让文件。

2.公建配套用房根据产权归属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公益性公建配套用房和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

3.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是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用房,包括非机动车车库(不含设置在依法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住宅开发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邮政快递服务用房、非住宅开发项目的管理用房等。

4.公益性公建配套用房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文件的约定,需无偿移交政府或相关专业单位使用管理的公建配套用房,包括教育设施(幼儿园等)、文化体育设施用房(文体活动站等)、医疗卫生设施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设施用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托育机构、残疾人服务站/残疾人康复室、社区服务站(含社区居委会、警务室、全科医生工作室和慈善超市)、基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菜市场、市政公用设施用房(公厕、开闭所/小区变、生活给水泵房、小区公共通信机房、有线电视机房等)、交通场站设施用房(公交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