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6〕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
〔2006〕16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划分工业、商业制定不同税额标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方式,调整为在同一地段等级实行统一的税额标准。
二、统一后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四等5元;五等4元;六等3元;七等2.5元;八等2元;九等1.5元。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适用一至六等税额;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双D港区域)、金州区、旅顺口区年最高税额标准为8元/,最低税额标准为2元/,调整后平均税额不低于3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年最高税额标准为6元/,最低税额标准为1.5元/,调整后平均税额不低于2.5元/;长海县最高税额标准为4元/,最低税额标准为1.5元/。
三、除市内四区外,其他区、市、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