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09-01
现将我局制定的《唐山市铁矿石
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铁矿石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铁矿石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凡跨县(市)、区开采、加工铁矿石的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资源税。
将采、选矿出租、转让、承包给本县(市)、区以外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应在采、选矿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资源税。
第四条 按省局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可采取自核自缴、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征收方式。无论采取哪种征收方式,均要履行基层征收单位进行界定、申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和市局逐级审批的程序和手续。征收方式审批后基层征收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自核自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账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三)账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原矿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和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
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并逐级报市局审批。
第六条 查账征收征管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账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三)账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原矿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
(四)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核实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填报《
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由县(市)、区局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第七条 对财务制度不完善,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矿石开采数量、产品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产品收购数量和单位经营成果,但具有合法开采、纳税手续的纳税人对其认定为查定征收方式,由县(市)、区局审批。
第八条 对于小规模的群采或无固定采点、无合法开采、纳税手续的纳税人,对其认定为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由县(市)、区局审批。
第九条 认定为自核自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
资源税,于征期内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条 认定为查账征收征管方式的纳税人,每月初10日内主管税务机关要责承专人对企业铁矿石的开采、销售或加工数量进行查账核实。查账核实的数量与测算的实际开采、销售或加工数量(即采用球磨机、耗电量、炸药等折算方法折算的数量)基本一致的按账面记载数量计征
资源税。如查账核实的数量低于测算的实际数量5%的要按测算的实际数量计征
资源税。
第十一条 认定为查定征收的纳税人选择以下方法测算计征税款:
(一)单采不选的纳税人测算方式为以下两种:
1.以炸药耗用量推算铁矿石产量并据以计算征收
资源税。每公斤炸药生产铁矿石数量的折算比由各县(市)、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幅度内自行确定。
地下开采 2-3吨/公斤炸药
露天开采 3.5-4.5吨/公斤炸药
2.根据矿点(井)设计、矿石储量、可采量和矿井井口面积及矿井月掘进进度计算矿石开采体积,以开采体积(立方米)乘以所采矿石比重(吨/立方米)计算矿石开采数量。
(二)采选一体的纳税人选择以下方法测算计征税款:
1.按球磨机型号和耗电量测算生产铁精粉数量(见表一),然后再根据每吨铁精粉的耗电量测算加工一吨铁精粉耗用的铁矿石数量(见表二)。
表一:
各种球磨月正常生产耗电与铁粉产量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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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耗电量直接测算耗用铁矿石的数量。不在《各种球磨月正常生产耗电与铁粉产量对照表》(上述表一)所列范围的采用此种测算方法。
耗电量与耗用铁矿石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加收滞纳金、扣押、罚款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防止偷、欠税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基层征管单位对采用耗电量法测算资源税的纳税人,吨铁精粉耗电量低于60度的每年入户检查不得少于2次。各县(市)、区局对基层征收单位政策执行及征管情况要定期检查。市局每年组织一次抽查。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或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4年12月14日制定的《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唐地税发[2004]165号)和2006年8月17日制定的《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唐地税函[2006]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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