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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1997-10-05                               冀政函〔1997〕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级差收益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对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整如下:

  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市为1元至5元;

  张家口、邢台、秦皇岛、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为1元至4元;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