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焦作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全文废止】
2003-08-04 豫地税发〔2003〕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全文废止
焦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函》(焦政[2003]99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市提出调整意见。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镇
土地使用税新的征收范围包括:解放、山阳、中站、马村四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比较繁荣的工矿区。
二、土地等级
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所涉及的土地划定为四个等级范围:
一级范围:北至影视路,南至高新技术开发区(含开发区),东至山阳区与马村区行政区划交界处,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