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006-12-30 豫地税函〔2006〕3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1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
)和《
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地方铁路系统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方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二、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36号
及
财税〔200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