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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通知
2021-02-10 赣财税〔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2月22日规定,现行有效。

文件正文见附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到期失效】

赣财法[2013]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支持全省城乡公交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继续延长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政策,免税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享受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6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13/1/16/art_39218_2531813.html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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