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鲁政字〔2018〕309号)规定,2019年1月9日,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下发了《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青财税〔2019〕1号 
),为方便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市区:一级土地19.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2.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1.2元/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