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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2]94号 2002-8-17

USHUI.NET®提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三条中“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和“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内容失效。第八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