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8-3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第一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现就嘉兴市本级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1、别墅排屋、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
2、商务(办公)用房预征率为2.5%;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