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税发〔201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规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预售许可证满三年”是指自房管部门核发的属于该清算项目的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所载的发证日期起算满三年,“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不包括换发或续办的预售许可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积和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容积率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容积率按以下顺序依次确定:
(一)按国家主管部门对清算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容积率确认;
(二)国家主管部门对清算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未标明容积率的,按整体立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容积率确认;
(三)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容积率确认;
(四)按其他合理的方式确认。
三、关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购进成本的确定
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再转让的,应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