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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丽地税公告〔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的公告规定2020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6年第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

应纳税凭证类型

行业类型

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核定征收比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各类行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支出金额

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各类行业

工程承包收入与发包支出金额

100%

借款合同

各类行业

借款金额

100%

仓储保管合同

各类行业

仓储收入、支出金额

100%

财产保险合同

各类行业

财产保险收入、支出金额

100%

技术合同

各类行业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支出金额

100%

货物运输合同

各类行业

货物运输收入、支出金额

100%

产权转移书据

各类行业

处置产权收入与购买产权支出金额

100%

财产租赁合同

各类行业

财产租赁收入、支出金额

100%

加工承揽合同

各类行业

加工承揽收入、支出金额

100%

购销合同

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80%

商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50%

其他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100%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的通知》(丽地税政〔2006〕63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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