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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失效】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 (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 沪府发〔2007〕42号规定,自2007纳税年度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 沪府发〔2007〕42号规定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地区和高桥、安亭、桃浦工业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  1984年以后从郊区 崇明地段
区 划入市区的地区,金山卫 县城等级
六 石化地区,高桥、安亭、 、堡
级 桃浦工业区,县城,建制
镇(不包括崇明县)
适用
税额 7.5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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