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17届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7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通知》)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将《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一项:“对原廉租住房并轨后改为公租房的,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相关费用缴纳仍按原渠道不变。”修改为:“对原廉租住房并轨后改为公租房的承租人,经所辖区住建局资格审核,若最低收入承租家庭条件无变化,应到市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更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租金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由市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收缴,取消物业代收。”
将《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三项:“最低收入承租家庭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最低收入公租房保障标准,而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公租房保障标准承租家庭,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55号)规定的标准交纳租金。”修改为:“最低收入承租家庭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最低收入公租房保障标准,而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公租房保障标准或市场化租金标准的承租家庭,承租人应到市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更换公租房合同,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55号)规定的标准交纳租金。”
《补充规定的通知》其他事项均不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2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齐政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55号)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