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8]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资金调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浙政发[2007]5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1]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