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财乡[2008]10号
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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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的印制、发放、领用、使用、核销、保管及其监督管理,现将《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新旧票证的衔接使用,确保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后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作废。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和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按照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办理新的票证领发手续,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在办理完原票证的销毁手续后,票证档案由原征收机构保管。
三、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未经使用作废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2009年2月1日前由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集中销毁。各市州应在销毁后1个月之内,将销毁票证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厅乡镇财政管理处。报告材料包括:销毁的票证清册、两人以上清点签名、专人复点签名、单位领导审核签字、销毁承接单位签章、两人以上监销人签字。
附件:1.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略)
4.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
5.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
6.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台账
7.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用存报告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湖南省契税 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票证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以下简称“票证”),是指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组织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票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票证的具体管理工作。湖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票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全省票证。
第四条 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遵循分级管理、计划使用、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票证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确保票证的安全。
第二章 票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种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湖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统一规定。
第七条 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是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收取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
契税完税凭证一式五联,格式见附件2。第一联:征收机关存根联,第二联:征收机关记账联,第三联:纳税人完税凭证,第四联:房产部门办证联。第五联:国土部门办证联。
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一式四联,格式见附件3。第一联:征收机关存根联,第二联:征收机关记账联,第三联:纳税人完税凭证,第四联:国土部门办证联。
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各联次必须按照以上规定用途使用,严禁串开混用。
第三章 票证的印制
第八条 票证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印制,并套印“湖南省财政厅契税票证监制章”、“湖南省财政厅耕地占用税票证监制章”。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票证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九条 票证印刷企业由湖南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除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票证。
第十条 票证印刷企业必须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印制票证;同时应建立严格的票证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证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票证印刷企业应当对票证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票证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湖南省财政厅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票证。
第四章 票证的领用、保管和缴销
第十一条 票证的领用由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即实行下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到上一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领用,各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不得越权核发票证。
第十二条 票证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县市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根据各地上报的计划数量安排发放。
第十三条 票证领用实行分次限量制度。领用时应使用专车、委派专人,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格式见附件4)并签字(盖章)。“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还必须持“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5)。结报核对无误后,登记“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并互相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票证应当由计算机填开,手工填写无效。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必须按照专票专用、一票一户、一次一票、依次启用、内容齐全、不得分拆的要求,正确使用和如实填写票证。
第十五条 票证的保管
(一)县级以上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票证专用库房;县级以下征收点(包括直接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站、所、办税厅等,下同)要设置票证专用保险箱柜。
(二)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三)乡镇征收点缴销的票证,由县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按期归档、保管。县以上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
(四)缴销的票证归档保管期限为10年,票证管理人员异动时,应及时办理票证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票证结报缴销
(一)省以下的票证采取定期逐级结报缴销制度。票证结报缴销的具体期限由各市州财政局确定。
(二)结报缴销的程序和方法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对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向票证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票证,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