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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规定,全文废止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以下情况确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24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6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6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2元。
(三)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8元。
(四)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8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4元。
第六条 占用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城市郊区耕地,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30%,兰州市各区加征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50%。
第八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水库移民、灾民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的;
(三)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取得产权证的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