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财农税字〔200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浙财农税字[2008]14号
)规定,第八条“关于统一契税税率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废止。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若干契税征管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二手房交易契税征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申报行为,加强对二手房成交计税价格的监管,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市县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分地段、分类型确定二手房计税基准价。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根据计税基准价格标准核定计税价格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