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长府发[2007]25号 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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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号)、《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土地纳税等级划分为9个等级。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地24元,二级地21元,三级地18元,四级地14元,五级地9元,六级地6元,七级地4元,八级地3元,九级地2元。
三、临土地等级分界线的土地,按高等级的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府发〔2003〕20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一、一级地范围
(一)由长春火车站铁路线自凯旋路至亚泰大街一段,亚泰大街自铁路线至上海路一段,上海路自亚泰大街至通顺胡同一段,西五马路自通顺胡同至永春路一段,永春路,长春大街自永春路至大经路一段,大经路自长春大街至解放大路一段,解放大路自大经路至吉顺街一段,吉顺街,自由大路自吉顺街至工农大路一段,工农大路自新民广场至解放立交桥一段,解放大路自解放立交桥至建设街一段、建设街自解放大路至西安大路一段,西安大路自建设街至康平街一段,康平街自西安大路至西五条街一段,西五条街自康平街至白菊路一段,白菊路自西五条街至西三条街一段,西三条街全段、辽宁路自西三条街至西广大街一段,西广大街自辽宁路至长沈铁路一段围成的区域。
(二)红旗街自工农大路至信义路一段。
二、二级地范围
(一)长沈铁路线自凯旋路至解放大路一段,解放大路自解放立交桥至建设街一段,建设街自解放大路至西安大路一段,西安大路自建设街至康平街一段,康平街自西安大路至西五条街一段,西五条街自康平街至白菊路一段,白菊路自西五条街至西三条街一段,西三条街全段,辽宁路自西三条街至西广大街一段,西广大街自辽宁路至长沈铁路线一段围成的区域。
(二)由工农大路、延安大路、湖西路、红旗街围成的区域。
(三)长春火车站长吉铁路线自亚泰大街至长利路一段,东九条街全段,小铁道街自东九条街至陕西路一段,陕西路自小铁道街至长通路一段,长通路自陕西路至长春大街一段,长春大街自长通路至亚泰大街一段,亚泰大街自长春大街至南湖大路一段,南湖大路自亚泰大街至工农大路一段,工农大路自人民大街自至自由大路一段,自由大路自工农大路至吉顺街一段,吉顺街,解放大路自吉顺街至大经路一段,大经路自解放大路至长春大街一段,长春大街自大经路至永春路一段,永春路自长春大街至西五马路一段,西五马路自永春路至通顺胡同一段,通顺胡同自西五马路至上海路一段,上海路自通顺胡同至亚泰大街一段,亚泰大街自上海路至长春火车站长吉铁路线一段围成的区域。
(四)吉林大路自长春大桥至乐群大街一段。
(五)东盛大街自东新路至岭东路一段。
三、三级地范围
(一)由西安大路、长沈铁路、工农大路、红旗街、湖西路、延安大路、宽平大路、正阳街围成的区域。
(二)由台北大街、铁北四路、长春火车站北行铁路线之间围成的区域。
(三)由小铁道街、长吉铁路线、伊通河、解放大路、亚泰大街、长春大街、长通路、陕西路围成的区域。
(四)由南岭小街、东岭街、东岭南街、南湖大路、亚泰大街围成的区域。
(五)人民大街自南湖大路至卫星路一段。
(六)东风大街自春城大街至越野路一段。
(七)西安大路自西安广场至西环城路一段。
(八)远达大街自宜良路至惠工路一段。
(九)惠工路自远达大街至四通路一段。
(十)四通路。
(十一)通安街。
(十二)临河街吉林大路至自由大路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