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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1年10月3日    粤税发(1991)3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我省各地举办的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不再实行税务部门进场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在订货会上所签订的应税合同,可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附件: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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