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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12月26日    粤税发(1990)7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税发[1990]2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违章处罚的规定,为了适应印花税征收、检查的要求,有利于稽征管理,现对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明确如下:

一、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以及虽已贴但未注销或画销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处理。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