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7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在涉外税收检查中发现,我国境内一些企,事业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国内支付单位),对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已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现对此种情况下,国内支付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