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
赣地税函[2013]6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宜府文[2013]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作如下调整:
一、宜春经济开发区
宜春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由现在的三级土地调整为二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4元/年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年。
二、袁州区
(一)一级土地包括:中山路(东起宜春大桥,西至与沥江路交叉路口宜春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小旁)、平安路、朝阳路(西至与平安路交叉路口公路分局旁)、宜春南路(南至与平安路交叉路口)、东风路、明月南路、秀江路(东起袁山大桥,西至昌黎大桥)、袁山路(东起袁山大桥,西至与城西路交叉路口盛和源酒店旁)、宜阳大道(东起与明月北路交叉路口,西至汽车服务广场转盘处)、明月北路(北至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高士路(北至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宜春北路周边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年。
(二)二级土地包括:一级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巷道的两侧土地;秀江东路以西、锦绣大道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范围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袁州新城及袁州区医药工业园,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年。
(三)三级土地包括: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一级、二级土地除外的所有土地,以及袁州区彬江机电工业园和温汤明月山核心景区范围内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年。
(四)四级土地包括:除一、二级、三级土地范围外的其他土地、以及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年。
三、樟树市
(一)一级土地包括:西起葛玄路,东至江盐大道以西,北至赣江以南,南至盐城大道以北的樟树市中心城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年。
(二)二级土地包括:淦阳、鹿江、吴家巷、大桥办事处所辖除一级土地以外的郊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年。
(三)三级土地包括:城北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土地,以及城北工业园区、盐化基地土地, 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年。
(四)四级土地包括:除一、二、三级土地范围外的其他土地,以及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年。
四、奉新县
(一)一级土地包括:城北东起建设北路、南至滨河西路、西至奉新一中、北至海昏路,东起奉新大道与崇贤大道交汇处、南至滨河西路、西至建设北路、北至供电公司,东起应星大道、南至滨河西路、西至奉新大道、北至奉新大道与崇贤大道交汇处的土地,以及城南东起龙山南大道、南至书院路、西至中堡港、北至潦河西路,东起黄沙港、南至校前大道延伸段、西至龙山南大道、北至潦河大道 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年。
(二)二级土地包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含划入县城规划区的赤岸镇部分范围)和县工业园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年。
(三)三级土地包括:除一、二级土地范围外的其他土地和建制镇(除冯川镇)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年。
五、高安市
(一)一级土地包括:瑞阳大道以南;南莲路以北;连锦溪以西,南河路、高荷路以西;上游路、至伍桥镇公路以东,沿江西路、亭子下路以东片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年。
(二)二级土地包括:列入城市规划区除一级土地范围以外的其他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年。
(三)三级土地包括:建制镇、工矿区、新世纪工业城、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江西省“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八景工业园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年。
六、上高县
(一)一级土地包括:东至朝阳路,南至沿江路(兰家路口),西至沿江路(粮食局),北至宣化路、学园路;东至新城区(金光大道),南至星辉花园,西至怡景花园、上高一中,北至镜山广场、上高二中、东风路;东至锦江(胜利路),南至锦江综合大市场,西至团结路、上高三中,北至河南小学、县公安局片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每平方米5元/ 年。
(二)二级土地包括:东至九零二地质大队,南至锦江,西至新城区(金光大道),北至镜山;东至镜山,南至上高二中、学园路,西至外国语学校,北至特殊教育学校、福利院、五马新村;东至河南小学、县公安局、团结路、上高三中、塔下集镇,南至汽车西站、锦都圣地雅阁小区,西至锦河村委会、加油站,北至锦江河片区土地以及工矿区、县科技工业园区、黄金堆功能区、五里岭功能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每平方米4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