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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

湘财税[2008]5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对你市(州)及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进行了审核,对个别方案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适当作了调整,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你市(州)及所辖县(市、区)审核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批复如下:
一、 市(州)及所辖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批准方案(见附件)。
二、 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各地上报方案中所划定的内容执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执行;
三、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岳阳市及所属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批准方案。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岳阳市及所属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批准方案


市县

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岳阳市



16元

12元

8元

6元

4元

3元

2元

1.2元

临湘市





8元

6元

4元

3元

2元


汨罗市





8元

6元

4元

3元

2元


岳阳县




6元

5元

4元

3元




华容县




6元

5元

4元

3元

2元



湘阴县




6元

5元

4元

3元




平江县




6元

5元

4元

3元

2元

1元


屈原区







3元

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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