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耕地占用税单位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长府发[200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长府发〔2017〕1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吉林省人大制定了《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长府发〔2020〕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