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舟地税函[2008]27号
定海、普陀地税局,市属各分局、稽查局、相关处室: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舟山市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浙地税函[2008]89号)文件规定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舟办第23号)要求精神,我市本级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城镇地使用税的等级及税额标准
适用等级 |
单位税额标准 |
降低幅度 |
降低后的税额标准 |
中等城市三级 |
12元 |
25% |
每平方米9元 |
中等城市四级 |
8元 |
25% |
每平方米6元 |
中等城市五级 |
4元 |
25% |
每平方米3元 |
单位 |
范围 |
土地等级 |
|||||
直属税务分局 |
东自昌州大道与新桥路东端交界点沿东山内侧至原燃料公司煤埸(含),南自原燃料公司煤埸沿海岸线至四八0六工厂(含),西自四八0六工厂沿西山至茅岭墩,北自茅岭墩经城北水库、东皋岭遂道口沿长岗山至昌州大道与新桥路东端交界点(含新桥路垂直向东延伸至山体以北的区域)。 |
城市三级 |
|||||
除三级征税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 |
城市四级 |
||||||
临城税务分局 |
城北路以南的应税土地. |
城市四级 |
|||||
除四级外的应税土地(含长峙、东蟹峙等岛屿) |
城市五级 |
||||||
普陀山税务分局 |
除合兴村外的全山应税土地。 |
城市四级 |
|||||
合兴村应税土地。 |
城市五级 |
||||||
定海 地税局 |
沿兴舟大道周边的应税土地。 |
城市四级 |
|||||
除四级外的应税土地。 |
城市五级 |
||||||
普陀 地税局 |
东 |
南 |
西 |
北 |
|
||
半升洞客运码头 |
海岸线 |
中沙头(不含兴业公司) |
山体线 |
城市三级 |
|||
鲁家峙、东港街道(不含塘头、葫芦) |
城市四级 |
||||||
马峙、小干 |
城市四级 |
||||||
中沙头(含兴业公司) |
海岸线 |
临城 |
展茅塔岭——黄杨尖山山体 |
城市四级 |
|||
应家湾水库 |
山体线 |
||||||
朱家尖街道、展茅街道、六横镇 |
城市五级 |
||||||
塘头、葫芦及其他建制镇 |
城市五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