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0号
河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水利厅:
为确保河北省水
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有关规定,现就水
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火力发电征税问题
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
资源税;对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
资源税。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发电厂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发电厂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二、关于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征税范围问题
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的农村生活集中式供水工程,为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征税范围。
三、关于疏干排水征税问题
对疏干排水按排水量征收水
资源税。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将地下涌水排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