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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1998版】【全文废止】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1998版】【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规定,本文经过重新修订重新发布,具体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新文件为准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
第五条除《条例》、《细则》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取得房地权属用于经营的部分,不予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