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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市政办发[2007]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14年第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89号)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 吉政函[2007]116号,现将调整后的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