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 沪财税〔2015〕95号
)规定,经评估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 沪财发〔2020〕17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就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减免税条件及减免比例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税申请
(一)已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的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经本市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审验通过“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