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2010年4月12日 粤地税函[2010]165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你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石化股份粤财[2010]3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关于“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对于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