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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修订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修订版】

(1998年6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 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修改 自1998年6月9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不等值交换时,以支付不等值差额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者也应当缴纳契税。

  第四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家征用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的课税范围。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 取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其计税依据为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价投资、入股、抵债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核定。

  以获奖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第七条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免征。

  第八条 契税的减征、免征,由纳税人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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