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2016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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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30日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1998年6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
》、《细则
》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