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5月13日 (89)粤税三字第030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科委):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第034号《
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承包合同。其具体的内容、范围,按“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见省科委、工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分行粤科字[1987]99号通知)规定的“广东省技术开发合同书”填写说明办理。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各类技术合同应按所载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其中非技术性部分中有代钩原材料、设备和辅助人工金额的,在计税时可予以扣除。
三、关于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
为加强源泉控制,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应按规定到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处登记认定,并按规定在合同正本贴足印花。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处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人贴花。代售单位可按代售印花税票的金额提取5%的手续费。各地税务部门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建立监督纳税、代售印花税票等管理制度,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89)国税地字第034号
附件:
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12日 (89)国税地字第034号
各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