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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
株地税发〔2014〕28号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第3号公告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科学合理的比例核定印花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依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核定征收比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9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相关规定:

(一)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一式两份,企业和征管机构各一份)(见附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字号由分局统一规定。

(二)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存十年。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1月6日以后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3日



附件:

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经核查,你单位在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发现有《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款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及《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 日起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缴纳期限为一个月,请于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核定征收项目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购销合同

购销金额(营业收入)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和收入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金额

技术合同

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

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金额

主管地税机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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