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日
附件:
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字 号
:
经核查,你单位在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发现有《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款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及《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缴纳期限为一个月,请于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核定征收项目 |
计税依据 |
核定比例 |
购销合同 |
购销金额(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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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或承揽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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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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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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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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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和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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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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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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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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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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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
转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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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