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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沙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沙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8月31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制定了《长沙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9 年2 月1 日起施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19 年1 月14 日


长沙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原则上规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汽车销售,按购销金额9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5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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