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制定了《长沙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9 年2 月1 日起施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19 年1 月14 日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原则上规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汽车销售,按购销金额9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5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