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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1年7月23日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统一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包括非住宅类房产、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同一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或计算不准确的,统一按高预征率房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的,核定征收率为5%。

三、关于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