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2007-08-29 内地税发〔2007〕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55号
,以下简称《
代收代缴通知
》)转发给你们,全区自2007年9月1日起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交强险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车船税。为做好我区
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
条例
》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
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这是《
条例
》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确保应征税款不流失并及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
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与自治区保监局共同负责对全区
车船税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盟市地方税务局也要与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旗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二、加强
车船税的宣传与培训,做好代征
车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等媒体连续进行
车船税税收政策宣传,要同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摆放有关《
条例
》、《
细则
》、《
实施办法
》等
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保险机构也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代缴
车船税工作中,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做好培训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
车船税政策的基础上,做好对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使扣缴义务人熟悉《
条例
》、《
细则
》、《
实施办法
》和《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明了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
车船税的业务水平。各盟市地方税务局要定期对所属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负责对保险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务使从业人员熟知
车船税的各项规定,熟练掌握扣缴
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便顺利开展
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三)做好计算机系统调试工作
各保险机构要积极与总公司沟通协调,按照我区
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