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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2019-08-08

尊敬的全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各项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感谢您对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的贡献!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税法授权,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以下简称《税额方案》),并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和《耕地占用税》同步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耕地占用税自上世纪80年代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设立目的在于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为了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调整了税额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规范了征收管理。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耕地占用税》的制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耕地占用税由条例上升到法律,也是对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补充完善,其对保护耕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的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耕地占用税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纳税申报请知晓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范围。《耕地占用税》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耕地占用税》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申报方式。您可以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四)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税额标准请了解

耕地占用税》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于2019年7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我省各县(市、区)具体税额请查看《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三、税收优惠请记好

(一)《耕地占用税》规定的税收优惠。若您的经营活动有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暂予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则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您可以享受免征的范围:《耕地占用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您可以享受减征的范围:《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