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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2006-06-26 内地税发〔2006〕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及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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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政字[2006]190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需要调整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土地,提出调整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各盟市级税务机关要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进行调研,提出征收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