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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4〕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金融办,中国投资协会:


  为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的贯彻实施,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相关工作,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承担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备案年检工作,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职能,移交至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承接地管理部门要做好管理职能转移的衔接工作。


  二、积极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8〕116号),加快设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三、继续加大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力度。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规范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做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加快审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债申请。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
【创业就业】相关法规
【创投】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