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鲁国土资规〔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2年1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2月8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城乡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热资源管理,维护地热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维护良好的勘查开采秩序,促进地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地热资源开发管理
(一)科学编制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各地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各级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专业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据当地地热资源的自然赋存条件、资源储量、热储层特征、地下水取水许可要求、开发利用的影响范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等因素,编制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设置地热资源矿业权。地热资源开发规划要明确地热开发的井位布局,合理确定区域开发最低开采规模、开采总量控制规模和适宜的开采技术要求,综合区域环境承载力和开采地热水的水质、水量等,提出尾水处理及回灌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做好衔接。
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联合编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联合组织审查论证后,由规划所在地的县或市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公开。
(二)规范地热资源勘查。新设地热资源勘查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手续。探矿权人要按照绿色勘查的相关要求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按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组织勘查施工。要合理确定勘查阶段,及时向探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勘查工作情况,汇交勘查成果资料,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经确认没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地热勘查工程钻井(孔),要在县级国土资源部 门监督下,及时做好封填处理。
(三)规范地热资源开采。新设地热资源采矿权,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新设地热采矿权的,在划定矿区范围或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申请人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凭取水许可批复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程序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财综〔2017〕35号
)及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开采孔隙热储、岩溶热储型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制定回灌方案,落实以灌定采措施,确保回灌质量。开采孔隙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低于80%,开采岩溶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低于90%。回灌方案经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申请人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全面落实地热资源绿色开采标准要求,落实科技管矿措施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坚持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切实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效率。采矿权人需变更井位、取水层位或取水量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加强地热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招商引资、综合开发等借口,变相允许企业或个人进行非法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活动。
开采地热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纳入科技管矿系统管理,对水位、流量、温度、水质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将监测数据定期或实时向县级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报送。对年开采地热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户,应当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县级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热井有关指标进行监测监控,并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保障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监督采矿权人以灌定采措施的落实,确保回灌质量。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尾水进行处理,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方可排放。
二、全面开展地热资源开发秩序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