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2000]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02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8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当事人在办理纳税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手续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交易合同原件、有关税费缴纳凭证以及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自有住房的个人,必须凭
个人所得税或纳税保证金缴纳凭证,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等手续。各级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
三、每个市地、县(区)要指定一个交通便利的地税机关作为纳税保证金的收缴点,并开设“个人售房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建立个人售房明细账簿进行登记。“专户”一般由税收会计人员管理,业务量大的单位可设专人,具体负责个人售房保证金的收缴、退付等管理工作。纳税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截留或挪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字[1999]278号
USHUI.NET®提示::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