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16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9-2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为保证《
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于《
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089号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2.对于《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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