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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商品房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和操作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商品房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和操作口径的通知
( 2004-06-28 )沪房地资权〔2004〕322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等14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房规范〔2019〕18号规定,有效期予以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网上备案工作,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和《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规定,现就网上备案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和操作口径:
一、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屋交接的操作口径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新建商品房项目竣工,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大产证”)后,已预售商品房应统一按以下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一)按规定预售合同未进行网上备案的,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办理房屋交接;
(二)按规定预售合同已进行网上备案的,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按下列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大产证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公布下列信息:
(1)大产证;
(2)商品房实测面积;
(3)“房屋交接书”示范文本。
如该商品房项目尚未全部预售,则还应公布商品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2、经申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接,并由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文本订立“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房屋交接书”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3、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完成网上传送的“房屋交接书”文本的校核,给予编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受理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房屋交接书”和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名(盖章)。
5、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应在办理房屋交接后的七日内,持“房屋交接书”、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受理书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申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二、在网上用户认证前,已经预订或预售的商品房处理口径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房销售,应按《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和《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后,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再受理还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用户认证的商品房项目预(销)售合同的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须按规定补办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后方可受理。
(二)已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在补办网上用户认证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已预(销)售的商品房情况,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后,发给“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给该商品房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后,已预(销)售的商品房方可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按原规定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