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发〔2019〕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8〕1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9〕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


  (一)加大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开放,实行申报签约制度。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成本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100个纳入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标准适当上浮,鉴定费补贴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强化企业职工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针对拟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开展的入职培训,纳入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培养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深入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2000元、3000元、5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创建技师、高级技师技术更新培训积分制度,参照“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每3年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


  (三)推进乡村人才培训。实施农业经理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含现代青年农场主)轮训、现代农村创业创新青年培养计划。重点面向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人员,培养农业经理人;面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面向返乡创业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群体,培养现代农村创业创新青年。


  (四)加强特定群体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复原干部等,按规定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对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予以扶持。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监狱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我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费补贴。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扶贫线或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或参保企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市和区(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予以扶持。


  (五)推进技能储备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到我市技工院校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毕业后1年内在我市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80%给予生活费补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适时提高“未来技能之星”奖学金标准。


  (六)扩大创业创新培训。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创新培训范围,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培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创业培训”作用,完善“选-育-助-推”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青岛户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生参加创业素质培养或创业培训。实施中小微企业培训规划,对返乡创业带头人、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


  (七)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培训任务。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向下游关联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服务。鼓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参与教学指导,并将其作为技能领军人才评选奖励依据。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放教育培训资源,建立与培训资源开放挂钩的绩效考核机制和绩效工资总量调整办法。公办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从事职业培训工作取得的合法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开设符合中小微企业职工培训需求的培训项目,开展职业训练院建设试点。持续推进优质特色职业院校建设工程。


  (九)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民办普通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权下放到区(市)。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对开设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或新兴产业培训,专业特色突出,培训效果好的,优先纳入职业培训机构基础能力建设扶持范围。


  (十)打造技能培训高地。加快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和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建设,打造一批国家、省级示范基地。依托产业技能培训中心和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创建省级以上竞赛集训基地,对创建成功的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鼓励职业技能培训领军企业和培训机构,创建区域性、行业性培训集团或联盟。


  三、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能力


  (十一)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要将承接培训机构、鉴定评价机构等全部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建立职业培训大数据平台。统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资源,依托青岛就业网构建全市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大数据平台,将各职能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协同管理。数据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三)推广“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健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推动实施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鼓励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发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和新兴产业培训需求的,按规定给予奖补。


  四、加强资金保障


  (十四)做好公共财政保障。各区(市)、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各项补贴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各区(市)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十五)多渠道筹集经费。建立政府、企业、社会、个人多元投入机制,通过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社会捐助、政府专项资金、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地方教育附加费须按照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提高对技工教育支出比重。企业要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费用、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强化工作落实


  (十六)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市)要把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工作任务,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明确工作目标,强化督导考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局、市民营经济局、市扶贫开发办、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共青团青岛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十七)加强绩效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将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守信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对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培训机构,取消培训资格。对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开展多形式、多层面政策宣传,重点宣传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成果,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成文日期2019-09-12发布日期2019-09-18索引号00511755800000097000064编号青政发[2019]17号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培训机构认定。


  政策内容: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开放,实行申报签约制度。


  相关文件名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10号


  二、扩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人员范围。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针对拟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开展的入职培训,纳入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相关文件名称: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社〔2017〕164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8〕18号


  三、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政策内容: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培养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相关文件名称: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社〔2017〕164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8〕66号


  四、深入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


  政策内容:深入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2000元、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相关文件名称: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社〔2017〕164号


  2.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社〔2018〕86号


  五、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复原干部等,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相关文件名称: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