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工信字﹝2019﹞68 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属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引导全市小微工业企业集约集聚发展,拓展优化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空间,持续为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
》 ( 滨政办字〔2018〕181号
)精神,我们制定了《滨州市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3 月13日
滨州市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全市小微工业企业集约集聚发展,拓展优化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空间,持续为工业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根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
》 (
滨政办字〔2018〕181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 规 划科学合理、用地集约高效、产业特色鲜明、配套设施完善、机制模式先进,集研发设计、加工制造及配套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小微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区,是培育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特色产业集群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园区的主要任务是拓展优化小微工业企业生存与发展空间;降低小微工业企业初始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成活率;发挥集约集聚优势,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探索融通发展模式,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
第四条 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优先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集约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便捷性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广泛吸引各种社会资金参与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积极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等新型投融资方式,因地制宜选择政府主导开发、龙头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开发、行业协会牵头会员入股以及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等多种模式。
第六条 鼓励采用“ 园中园”模式,在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小微工业企业园区;鼓励利用老旧厂区、闲置院落等改建小微工业企业园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园区申报条件:
(一)示范园区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园区规划、土地、消防、安评、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齐全。
2.四至边界清晰,有明确的园区名称和管理机构。
3.建筑面积:改建的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的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4.入驻小微工业企业20家以上,并且小微工业企业占全部入驻企业的70%以上。
5.道路、通信、给排水、电力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二)示范园区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1.有产权明晰、职责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2.园区具有创业孵化企业能力,年孵化企业 10 家以上。
3.园区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及实施方案。
4.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 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5.专职从事管理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三)示范园区申报需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4项,并达到相应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入驻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初创及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及相关培训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3.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等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4.投融资服务。组织企业开展投融资推介、银企洽谈等各类对接活动。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活动2次以上。
5.管理咨询。为园区企业提供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6.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7.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8.保障服务。为园区企业提供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以上对服务功能及服务效果的要求含园区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示范园区应当在园区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 在孵化小微企业、创新等方面有突出特色优势及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园区评选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
第十条 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滨州市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申请表(附表 1 ) ;
(二)滨州市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
(三)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入驻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