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通知
京地税地[2009]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等相关工作,将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
房产税的政策规定落实到实处。
二、各局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市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546号令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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